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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后想要收回法院会支持吗?

来自:中汇名车 日期:2022-12-11 11:00:01 手机链接
【法治要闻】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后想要收回法院会支持吗?

爷爷为方便孙子入学将学区房10元卖给儿子,后来奶奶生病住院期间,和儿子儿媳发生矛盾。爷爷想要回房子却遭到拒绝,于是将儿子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后张某及妻子陈某共同居住在房屋内。

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了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张某、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况且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小张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所以并不存在张某所述为小张入学而过户的情形。虽然张某陈述案涉房屋并非赠与,而是为了让小张入学,但该表述系房屋过户两年后的自述,并不等同于过户时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小张初中毕业后过户回张某名下形成过合意。

故应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亦难以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小张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小张的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一家三口被排除在土地征收款分配名单之外,女子陈某认为应当享受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资格,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村民组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支付原告一家土地征收款。

女子陈某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某乡某村某组。1997年12月20日,陈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的户口未迁出该村,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某乡某村某组。

2003年7月20日,两人生育一子吴小小,吴小小出生后即落户湘潭市雨湖区该乡该村该组。2005年5月8日,陈某作为户主立户,性质为农村家庭户口,其子吴小小登记该户名下。2005年6月15日,吴某将其户口从沅江市迁出,落户在湘潭市雨湖区该乡该村组,登记在陈某户下,其不再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2018年10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向陈某一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陈某一家承包的土地进行了确认,承包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家庭成员为陈某、吴某、吴小小。

2020年,因西环线一期项目建设,该村民组有98.77亩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877.45万元。为分配土地征收款,该村民组召开户主代表大会制定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按人均11.67万元分配补偿款,独生子女增加30%的比例。分配方案中明确:外嫁女不参与土地款征收分配。

陈某一家三口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陈某认为自己一家应当享受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资格,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村民组表示,所作的分配方案是通过了村民会议的民主程序所作的决议,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是集体意志的行使;决定外嫁女不参与分配是根据朴素的乡土人情以及防止人口膨胀的普通逻辑所作的。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凡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有平等获得被分配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陈某、吴小小系被告村民组村民,户口从出生起即在该村民组,而原告吴某于2005年6月15日将户口迁入被告村民组,三原告并未在其他地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且均取得被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原告作为被告的组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享有种粮补贴等,应属被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作出的征收分配方案剥夺了三原告与本组村民同等享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资格,损害了原告作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判决: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某乡某村某村民组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支付原告陈某、吴某、吴小小土地征收款。

责编:李煦、刘淞菱

制作:王娜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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